俗話說“天下之大,無奇不有”,最近日本媒體就報道了一件讓人匪夷所思的事:

奈良警方要向一名拾金不昧的大媽支付2萬日元的損失賠償金。那麼奈良警方給大媽造成了什麼損失,為什麼要賠錢呢?

日本大媽撿到兩萬日元交給警察,半年後警察倒賠給她兩萬?

在弄清楚這件事之前,需要先了解一下日本關於“遺失物”的法規。簡單來說,人們撿到遺失物之後必須在7天之內歸還失主或者交給警察。

日本大媽撿到兩萬日元交給警察,半年後警察倒賠給她兩萬?

如果超過7天既不歸還也不交公,就犯了“遺失物非法佔有罪”。這項罪名屬於刑事犯罪,當事人會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10萬日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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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明確義務的同時,法律也規定了守法公民可以享受的權利。拿回遺失物的失主必須向撿到遺失物的人支付相當於該物品價格5%-20%的酬勞。在實際操作中,這個酬勞的比例通常是10%。

而且交到警察局的遺失物,如果在保管期限內找不到失主且無人認領,遺失物就歸撿到的人所有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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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要說的事正和遺失物有關,去年11月11日,一位家住奈良縣櫻井市的日本大媽,在自家花壇裡撿到了兩張1萬日元的紙幣。

遵紀守法的大媽趕緊把錢上交給屬地警察局,警察則給大媽出具了“拾得物寄存單”,並注明了領取日期為今年5月12日到7月12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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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就意味著,如果最終2萬日元無人認領,大媽就可以在保管期限結束後的2個月內把錢合法地據為己有了。

可是世事難預料,等大媽按照警察所給的日期,在今年5月13日去警察局提出認領時,卻發現這筆錢的所有權被轉移到了縣政府,她已經因為超期而無法領取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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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怎麼回事呢?大媽有點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,經過仔細查對,大家發現問題出在警察局。

原來,經辦此事的警察錯誤地把3個月的保管期限當成了6個月,因而領取期限也晚了3個月。也就是說真正的領取期限應該是2月12日到4月12日,大媽去領的時候其實已經超出領取期限整整一個月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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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當地警察會弄錯保管期限也是有原因的,因為保管期限以前的確是6個月,相關法律在2007年12月10日後被修改成了“3個月”,可能辦事警察因此搞混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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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不管怎麼說,總歸是警察局出了錯誤,而且2萬日元的所有權已經合法轉移到縣政府,不可能再要回來。

為了彌補大媽錯過意外之財的損失,奈良縣警方只得自行賠償大媽2萬日元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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拋開這件事不談,其實想在日本找到自己遺失的財物還是比較容易的。

以現金為例,有統計表明2019年全年東京大約有38億8423萬日元作為遺失物被送到警察局,其中約74%的錢回到了失主手中,其余的分別給了拾得者或上交到東京都政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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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到原因,首先是由於相關法律完善,日本人撿到財物通常都會馬上送到附近的警察局,而人們丟了東西也會立刻去警局尋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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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且日本警察對於遺失物的處理也稱得上認真嚴謹,無論價格高低都會一視同仁地做好接收、登記和保存,並設法尋找失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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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各地的警察局都有用於失物招領的網站,警察接收到遺失物之後,會在2周內將物品信息登記到網站上。登記的內容十分詳細,包括物品的種類、特征、丟失時間和地點等,便於失主查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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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僅是警察局,地鐵公司和鐵道公司也設有“遺失物認領中心”,這裡接收到的大多是乘客遺失的隨身物品。遺失物在這裡保存到一定期限後,如果無人認領也會被移交給警察,然後按正常流程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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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而言之,日本處理遺失物的方法既有嚴厲的法律法規做依托,又有切實可行的方案來實現,的確很值得借鑑。那麼大家對此有什麼看法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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